为了切实搞好本院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,维护本院师生的权益,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,防止和杜绝人身伤害、集体和个人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,根据学校综合治理管理的要求,特制定本制度。
1.成立由院党总支书记、主任为组长,副书记、副主任为副组长,党政办、团总支书记、辅导员、党总支委员、教研室主任等组成的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,全面负责本院综治保卫工作。
2.全院教职工应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,与教学、科研、实习、社会实践、日常管理及其他工作同计划、同布置、同检查、同总结、同考核、同归档,并根据各自范围的工作性质、业务、职能制定工作计划。
3.院党总支和行政要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,每年至少组织召开综合治理工作相关会议2次,同时要对重点部位检查和督查,发现隐患漏洞及时督促整改。
4.辅导员每年至少组织班级学生召开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会议2次。
5.辅导员每月至少检查所管辖各班全体学生的学生寝室1次以上(以楼栋管理员登记的为准),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(包括违规动用或使用电器、乱接电线线路、违规用电等)要及时进行整改。
6.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负责监督、检查、考核本院综合治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。
7.全院教职工对所管辖的体育设备应做到经常检查,对管理员进行定岗、定责及进行安全教育,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,防止盗窃、火灾、水灾等事故的发生。特别是在节前、节中、节后要做好人员、财产等方面的安全综合管理保卫工作。
8.全院师生对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案情(包括盗窃、火灾、水灾及其他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等)要及时向学校保卫处、辅导员、院领导报告。
9.对突发事故,要及时向院领导和学校保卫处报告,并且及时给以处理。
10.辅导员要留意学生的在校情况,对一天未在校的学生要清楚去向。
11.学生不得在外校、外单位人员发生打斗事件。
12.禁止学生打架斗殴,对于发生学生打斗的,要立即向院辅导员、院领导或保卫处报告,对于打斗受伤者要立即送到医院治疗。
13.学生成团出游、郊游,组织者应先向院党总支提出书面申请,获批后方可进行。
14.本制度自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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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